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郭芳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郭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 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