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家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博文
- 即被告
- 全盛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德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7,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