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劉炳輝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71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榮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9,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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