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郭育秀
- 法定代理人黃男州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9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敏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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