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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郭育秀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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