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
- 原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