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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揚奇

  • 當事人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SuperOne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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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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