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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0,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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