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力宏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39,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264號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39,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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