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光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