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