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陳秋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億事達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禎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