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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呂維翰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皇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58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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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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