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6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幸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