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徐彪眞
- 被告
-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47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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