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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541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呂維翰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俊慶即湯旺麻辣
回轉火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7,5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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