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呂維翰
- 當事人惠明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19號 原 告 惠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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