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42號
- 原 告
- 銓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建隆
- 訴訟代理人
- 林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九大加油站(滿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7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石油九大加油站(滿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