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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林揚奇
  • 法定代理人
    梁畯凱

  • 當事人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鑫宏綜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菱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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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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