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7號
- 原告
-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舜信律師
- 被告
-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謝慧燕
- 被告
- 鄭金來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蔡佩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