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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郭育秀

原告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被告
溢大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謝慧燕
被告
鄭金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蔡佩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7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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