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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 原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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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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