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聰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