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綠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婕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具狀稱本件分割後所得面積為137.39平方公尺,是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846,920元(即記計算式為:)137.39平方公尺28,000元,則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846,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