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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請人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光能源技術服務社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請求遷讓之系爭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及其上編號A5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最近期之房屋稅完稅證明,若無法提出完稅證明,請陳明系爭房屋最近期之交易價額或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具體金額為何(可略估),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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