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1289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勝
- 訴訟代理人
- 李炎村
- 被告
- 絕世美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哲葳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