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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2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郭育秀

上訴人
即原告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樹(TRAN, VAN TH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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