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千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文樹(TRAN, VAN THU)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