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即、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世豐、王世偉、阮玉欣、王思涵、王麗琪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