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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郭育秀

  • 當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揚 賴宣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任宥豪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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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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