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佟德望
- 訴訟代理人
- 陳子揚
賴宣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任宥豪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