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佟德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德冠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陳子揚 賴宣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任宥豪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9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