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及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啟貞建設有限公司、郭啓貞、福康健企業行、賴委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122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訴訟代理人 馮俊融 被 告 福康健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賴委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及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㈠第4行關於「XX」之記載 ,應更正為「系爭租賃契約及電費未繳通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