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柏辰即易聯網商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被 告 陳柏辰即易聯網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