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73號
- 原告
- 林佑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耀輝、正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原告對被告蘇耀輝請求部分,經刑事庭移送前來。而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始具狀追加被告,核其所為訴之追加,已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就追加被告所為之請求乃屬完全之新訴,非屬原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得免納裁判費之範疇,縱其追加被告並未變動原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就此追加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是原告於民國111 年4月15 日具狀追加被告正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求其與被告蘇耀輝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 100,000 元(減縮部分另由本院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依前開說明,因此追加之訴本質上為另一新訴,原告就此即應補納以訴訟標的價額100,000元計算之訴訟費用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