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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原告
希望美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凌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愛上國際精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4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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