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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呂維翰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姚雲龍即新龍昌商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姚雲龍即新龍昌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事實及理由欄「二、」之「尚欠167,948元」應更正為「尚欠166,94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主文、理由各有主文欄所示金額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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