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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47號

給付契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原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陳秀鳳等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7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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