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4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陳秀鳳等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7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