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陳夢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752號 原 告 張延存即三峰清潔企業社 被 告 陳夢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