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吳茗瑋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曹健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2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