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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原告
吳茗瑋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曹健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淑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2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814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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