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政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廷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1,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