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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0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流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龍
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2259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得排除之利益為準即新臺幣(下同)207,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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