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匠星工程有限公司、林琴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琴中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