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06號
- 原告
- 匠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琴中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茂智即世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