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趙傳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傳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