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 原告
- 安心快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傳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10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旺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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