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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懇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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