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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林揚奇

原告
鄭祖營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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