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王憶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三菱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仲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