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0號
- 原告
-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雲賢即麒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