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佑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雲賢即麒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3,1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