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格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