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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格致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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