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