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64號 原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39,22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