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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2號

原告
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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