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林呂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昌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