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4號
- 原告
- 喬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恩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鈴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4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