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品信貨運有限公司、張俊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炫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