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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7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徐彪眞
被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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